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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制造联盟章程(全文)

来源: 中国有色金属科技信息网更新时间: 2020-10-16

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制造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文名称为有色金属智能制造联盟,英文名称为Nonferrous Metals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Alliance,缩写为NMIMA。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有色金属智能制造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发起,国内有色金属领域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参加,共同推进有色金属智能制造健康发展的平台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积极响应国家智能制造发展战略,以促进有色金属工业智能化发展为目标,集聚“政产学研用”各方优质资源,促进联盟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提升有色金属制造智能化发展水平。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立足于搭建有色金属智能制造领域的合作与促进平台,聚集领域内中坚力量,支撑政府决策,服务企业,推进有色金属工业智能制造发展。

第七条 联盟遵循“行业内外资源整合、行业发展与企业需求结合、线上线下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有色金属智能制造体系,发挥联盟广泛联动的枢纽作用,着力打造有色金属智能制造四大平台,即理念传播平台、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服务平台和国际合作平台。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搭建行业理念传播平台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智能制造领域的方针政策;引导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在行业的深度应用;按照国家标准体系的有关要求,研究构建有色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推动有色行业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标准等细分标准立项,制订一批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以项目为抓手,推动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打造一批示范工厂(矿山),组织行业成果评价,开展宣传推广,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二)搭建行业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有色行业数据数字化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行业基础信息(区域布局、产能产量等电子地图)、企业信息监测(产量监测、环保设备运行监测)、信用体系构建(企业盈利能力、合规经营等评价)、信息情报服务(行业节能减排指标、技术经济指标)等功能,畅通产业链上下游信息渠道,为行业管理及产品结构优化、布局调整等政策制定提供支撑。

按照《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工厂(矿山)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组织开展有色企业智能制造调研,研究分析企业智能制造需求,发布行业智能制造建设动态信息、智能制造成熟技术与装备目录、优秀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目录。

(三)搭建行业技术服务平台

搭建有色行业智能制造建设企业与院所、高校和技术支撑机构的技术交流研讨、对话合作、展览展示等平台,打造智能制造产学研用的产业生态链圈,分析国内外智能制造技术发展趋势和制约行业智能化建设的技术瓶颈,促进联盟成员间技术和资源共享,进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开展会议论坛、业务培训、考察学习、诊断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动供需对接。对取得的智能制造创新成果,协助申报相关科技奖励。

(四)搭建行业国际合作平台

    组织国际智能制造行业专题研讨、产品推介和同行间对话交流活动,加强国际交流沟通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技术、成熟解决方案,推进行业智能化发展。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联盟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联盟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联盟首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盟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联盟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成员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联盟发展规划;

(四)选举联盟组织机构成员;

(五)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决定联盟成员加入或退出;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联盟技术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请,由有色金属智能制造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国内外智能制造技术和发展趋势调研,为联盟的发展战略决策、技术发展方向、工作计划制定和重点项目立项实施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联盟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和成果评价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咨询建议和专项技术服务;

(四)优先承担有色协会和学会委托的其它智能制造技术咨询与服务等工作;

(五)技术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联盟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下设综合工作组和四个专题工作组,其中综合工作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跨专题工作组的协调以及跨专题活动方案策划等;四个专题工作组分别为技术创新工作组、市场推广工作组、标准制订工作组和行业分析工作组。

(一)综合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2.负责筹备联盟会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6.负责联盟成员单位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核并报请理事会审议批准;

    7.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8.联盟工作组协调及跨专题活动方案策划;

    9.组织政策宣贯、行业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综合性活动。

(二)专题工作组主要职责:

    1.技术创新工作组:牵头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遴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活动,结合国家重大专项和企业重大研发项目,推动联盟成员以联合体形式组建团队,共同开展技术创新相关工作。

    2.市场推广工作组:牵头组织开展会议论坛、展览展示、系列培训、考察学习、诊断咨询等活动,重点围绕政策宣贯、供需对接、经验分享、先进成熟技术应用等开展相关工作。

    3.标准制订工作组:牵头组织开展标准研制、宣贯实施等活动。

    4.行业分析工作组:牵头组织开展企业调研、行业市场研究、先进技术应用专题研究等活动,编制形成相关研究报告。

 

第四章 联盟会员

第十四条 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五条 会员加入联盟基本条件:

(一)国内依法设立的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设计院所、高等学校和技术服务支撑机构;

(二)拥护和遵守本章程,履行成员义务;

(三)自愿加入联盟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函和相关资料;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并上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联盟服务,参加联盟活动;

(四)监督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加入联盟和自由退出联盟;

(六)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理事单位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优惠获得行业研究报告、供应商名录、企业智能制造需求汇总、优秀案例集等联盟研究成果以及会议培训、考察学习、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

(三)可承接联盟发起和支撑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可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免费获得联盟研究成果,包括行业研究报告、供应商名录、企业智能制造需求汇总、优秀案例集等,以优惠的价格享受会议培训、考察学习、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发起和支撑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发起单位组成,首届理事长单位由发起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单位的任务

(一)积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推动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制造建设方向、重大项目、关键技术、关键标准的政策建议;

(二)带头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工厂(矿山)建设指南”的宣贯、培训和落地实施;

(三)带头建设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建设示范工厂(车间),形成示范骨干企业;

(四)带头建设国家有色金属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开展有色金属智能制造工艺技术产品和工程建设标准与规范研制;

(五)带头制定行业技术攻关计划,提出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申报国家计划立项,开展智能制造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先进模型应用推广、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带头开展国际智能制造行业专题研讨、产品推介和同行间对话交流活动,引领行业智能化发展;

(七)积极开展智能制造创新成果的成果评价、科技报奖和宣传推广。

(八)积极分享企业先进经验和优秀案例。

第二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自律公约等规定,执行联盟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联盟共同利益和声誉,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四)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有色企业按年度上报智能制造项目计划,供应商按年度上报产品及解决方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秘书处。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联盟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形成的收入,包括行业研究报告、供应商名录、企业智能制造需求汇总、优秀案例集、会议培训、考察学习及技术咨询服务等;

(二)企业对联盟开展技术开发、标准研究制订资助的经费;

(三)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联盟费用使用:

(一)联盟工作会、技术交流与研讨会费用;

(二)技术委员会专家调研、咨询等费用;

(三)开展智能工厂(矿山)建设标准制定的相关费用;

(四)其它用于联盟日常办公等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联盟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挂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在挂靠单位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理剩余财产和债权债务,并处理与终止有关的一应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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